|
|
|
【事件】92/3/19聯合報18版報載,八大電視台負責人楊登魁當年被控利用有線電視、經營龍虎爭霸戰賭博節目一案,歷經多年後,楊登魁與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,台北地院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,判處楊登魁六個月有期徒刑,得易科罰金,法官推估楊登魁因賭博節目獲利一千餘萬元,遂併科楊一千五百萬元新台幣罰金。其餘員工也因常業賭博罪等罪名,遭判處四月至六月徒刑。 【法律】於此有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: 一為認罪協商制度為何?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規定,對於可宣告緩刑、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案件,如於偵查中或法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或其他現存的証據,已足以認定其犯罪,得因檢察官聲請,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以簡易判決處刑。被告如自白犯罪,於偵查中得向檢察官表示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。於審判中,檢察官亦得依被告的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的宣告。法院認為無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下,應於檢察官求刑或請求的範圍內為判決。參照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規定即明,此即認罪協商制度的規定。被
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,僅能看部份內容,請至會員管理
|
|
注意: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,法條的引用,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。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,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,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。 |
|
|
|